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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购[2016]03号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
电话:010-561616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铁根
电话:0796-8104080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二楼
被投诉人2: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姜主任
电话:0796-2522356
地址:永丰县恩江镇永丰县行政中心三楼337室
投诉人对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5月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根据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电子化政府采购化开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第81页,第83页评审标准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这个评分点的评审内容明确指出“投标人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的,得2分。评审依据: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 “招标文件”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投标和专家评委评标的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这个评分点评审依据中并没有明确写明“相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评测中心证明、用户使用证明、证书丢失补办证明、延续证明等文件”也可以作为评审依据,获得评审分数。如果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不是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就不应该得分。
经调查:
此次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总分第3.5项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此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此次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商务总分第3.5项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此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该项目给予废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要求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永丰县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