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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饶财购﹝2016﹞8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康宏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及基层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HZBCG-2016-002#)招标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 诉 人:杭州热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A栋404-2室 法定代表人:颜敏敏 委托代理人:戈思成 被 投 诉人:上饶市康宏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五三大道嘉源广场1704室 法定代表人:童海燕 杭州热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上饶市康宏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上饶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及基层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HZBCG-2016-00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4页商务条款(10分):1、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度,能提供银行AAA金融资信评级佐证得6分,提供银行AA金融资信评级佐证得2分,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机构公章得分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说其公司不具备本次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合理。 经本局审查,一、认定投诉人投诉的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具有不合理性属实,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根据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给出的证明,认为投诉人杭州热盛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及检验检测设备不属于超经营范围经营。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投诉人关于上饶市康宏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及基层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HZBCG-2016-002#)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第一点、第二点请求予以支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