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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饶财购﹝2016﹞7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密集架项目
招标的(项目编号:XJDLCG-2016-063#)
投诉处理决定
投 诉 人: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香
委托代理人:吴道专
被 投 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凤凰大道公园道1号8栋2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静
江西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密集架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6-06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5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要求采用不锈钢一次成型无焊缝扇形六角管, 六个角轮廓清晰、表面光滑,弧长80mm、管直经最长处74mm×最宽处43mm,立柱详细尺寸见附图,(以上尺寸允许正负偏离5mm),壁厚≥1.2mm,脚整管无拼接;脚管垫:采用一次注塑成型胶垫,要求耐磨,静音,胶垫尺寸(mm):(W)74×(D)43×(H)23(以上尺寸允许正负偏离5mm),胶垫见光磨损部位厚≥5mm。投标人须提供密集架重要部件小样(包括304不锈钢轨道、立柱、香樟木搁板、搁板)及档案操作台脚管和脚垫小样各一件以供评标使用,且投标人样品参数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参数,不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及与竞标文件不一致的投标无效。”是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标示实物样品名称及数量,并且关于样品提供表述不明确。
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及数量。
四、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谈判小组先评审样品,根据样品的美观、材质、外观等入围前三名的进入谈判”是属于违规的。
经本局调查,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一:我局向江西爱君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鑫钢艺有限公司、 江西方迪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贯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行相关工艺咨询,并且以上企业都出具了可以生产不锈钢一次成型无焊缝扇形六角管的承诺函,因此该条款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特定条件。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二: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项目技术参数中已经明确了投标人须提供密集架重要部件小样(包括304不锈钢轨道、立柱、香樟木搁板、搁板)及档案操作台脚管和脚垫小样各一件以供评标使用。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技术参数要求里面明确了:(一)、手动型钢木档案密集架8 m3,规格尺寸(长×宽×高)mm,格:900×600×2400,三组一列,六层; (二)档案密集架 320 m3,规格尺寸(长×宽×高)mm,规格:900×600×2400,三组一列和二组一列,六层; (三)档案操作台 5张规格:1500mm×900mm×750mm(以上尺寸允许正负偏离5mm)。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谈判小组先评审样品,根据样品的美观、材质、外观等入围前三名的进入谈判”存在不合理的特定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