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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
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购处决[2016]2号
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瑾
电话:020-85571601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州路9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铁根
电话:0796-8104080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二楼
被投诉人2:北京数字政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
电话:010-561616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
投诉人对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3月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时限违法
2. 投诉人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延续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认定并得分。
3.投诉人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评分办法,应当认定为得分最高的预中标人。
经调查:
1、贵公司投诉的关于采购代理机构逾期答复质疑的事项,经我局调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月15日和2月24日分别两次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
2、我局会同采购单位组织专家于2016年4月6日14时对投诉内容在南昌再次进行复议,对永丰县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28-15611210JA098-2)的预中标供应商及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就你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复核,作出了投诉复议报告,认为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延续证明》原件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得相对应的分值2分。
综上所述,我局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按照总分值从高至低排序,公示预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永丰县财政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