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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关于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01#)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3-25]
关于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01#)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省金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11号7栋3单元509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
联系电话:1507032****
被投诉人:鄱阳县金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788828
法人代表:杨登良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2月23日对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01#)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3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3月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参数及要求样品和商务服务及要求售后服务分值设置不明确,以评委的主观分为主,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标书制作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三、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公司近一年缴纳员工社保记录,20人以上得5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服装虽然技术标准统一,但制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势必不同,采购方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主选择,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样品评分,样品可作为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之一,可以以评分方式确定投标产品质量的好坏,并作为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质量验收标准(依据)的组成部分,该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评分,对投诉人投诉予以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对评审因素(售后服务)量化;
关于招标文件中标书制作评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
三、关于缴纳社保记录评分投诉予以支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将缴纳社保记录和纳税记录纳入资格评审条件,不得作为评分依据。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01#)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部分错误,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条,处理如下:责成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