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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关于鄱阳县高家岭初级中学塑胶跑道采购改造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05#)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3-25]
关于鄱阳县高家岭初级中学塑胶跑道采购改造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05#)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省金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金龙岗11号7栋3单元509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
联系电话:1507032****
被投诉人: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7039****
法人代表:吴承平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2月14日对鄱阳县高家岭初级中学塑胶跑道采购改造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05#)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2月18日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2月2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不满意“老化1400H(1400小时仿太阳照的时间)后拉伸性能,单丝拉断力保留率达到90%以上检验报告”质疑答复,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之规定;
二、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招标文件设置样品评分,涉嫌操作招标的手段;
三、投诉人称:售后服务评分未做量化;
四、投诉人称:标书制作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之“老化1400H(1400小时仿太阳照的时间)后拉伸性能,单丝拉断力保留率达到90%以上检验报告得1.5分”的投诉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根据国家标准GB/T20394-2013中6.20.1中的按GB/T8430-1998经过168h老化测试为基础,对优于国标酌情设定加分分值,评分依据以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二、此次采购中样品分的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且作为实物采购方可对采购主要实物进行横向比较,故投诉人该项投诉不予支持,但招标文件中UPVC样品非核心实物,不应作为样品评分依据,责令删除,其他实物样品评分项保留,但样品分值偏高,责令分值予以调减;
三、关于评分办法之售后服务评分的投诉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对售后服务评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即对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的售后服务要求作出量化指标;
四、标书制作作为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但建议评分分值进行调减。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被投诉人鄱阳县高家岭初级中学塑胶跑道采购改造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05#)做出的质疑答复部分错误,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如下:责成被投诉人根据本处理决定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开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