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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高财购[2016]03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项目(招标编号:JXBJGA-2015-G008)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
投诉代理人:刘强 电话:0791-83706601
地址: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大道408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纯
项目联系人:刘勇 联系方式:180703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139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高安市公安局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项目(招标编号:JXBJGA-2015-G008)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2月3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于2016年2月4日正式受理,并依程序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被投诉人已向我机关就此投诉事项做出了书面回复意见。
经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投诉事项及事实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在2016年1月25日9:30分该项目开标前,收到了声称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吴文斌递交的《授权申明函》,该《授权申明函》声称“申明我公司授权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所持有的授权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14号---2016年1月25号。非授权有效期内持有我公司的授权均为无效”。被投诉人收取了这份《授权申明函》,并将此《授权申明函》提交到了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和禁止行为。
此项目是电子化招标,各投标商均是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上传各自投标文件。吴文斌作为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家代表人,并非是投标人,其代表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是独立的材料,并不是任何一家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不能作为任何一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被投诉人收取了其递交的这份《授权申明函》,并提交到了评标现场。这一事实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之行为的”之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