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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关于鄱阳县民政局第一包棉被、棉大衣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52-1)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12-14]
关于鄱阳县民政局第一包棉被、棉大衣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52-1)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湖南新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
法定代表人:谭平贵
联系电话:1397411****
委托代理人:袁建海
联系电话:1860741****
被投诉人:鄱阳县金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788828
法人代表:杨登良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11月27日对鄱阳县民政局第一包棉被、棉大衣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52-1)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办于2016年12月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预中标人上饶市淑雅实业有限公司递交的检测报告是虚伪的,被投诉人无权代表省级以上辨别真伪的部门,完全不同意被投诉人解释和做法。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经我办针对该项目预中标人递交的棉胎、被套以及面布、里布、仿丝棉检验报告原件,同时在其检测机构官方网站,通过检验报告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并下载电子版,与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逐一核对,预中标人递交的检验报告真实有效,对投诉人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被投诉人针对鄱阳县民政局第一包棉被、棉大衣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XJYGZFCG-2016-052-1)做出的质疑答复正确,该项目评审结果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恢复该项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6-12-14